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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多年从事律师实务工作,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愿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3036390020。专业领域:民法、合同法、公司法、国际经济法 执业理念:秉承专业法律知识和奉献精神,为委托人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承办过的案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若干件;重庆XX股份有限公司多条公交线路承包合同纠纷;重庆XX进出口公司涉外商品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几十件;冠名服务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合伙纠纷;借贷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纠纷;李某故意杀人案;王某强奸抢劫案;徐某诈骗案等近两百件案件。具有非常丰富的诉讼事务及非诉讼事务的处理经验,并且在处理诉讼及非诉讼事务过程中能够将优质的、专业的服务提供给委托人,能够得到委托人的高度认可。 曾先后担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重庆市畜牧总站、重庆市渝北区临时停车管理办公室、重庆市农业技术广播学校、重庆强盛教学设备厂、重庆华友劳务有限公司、重庆中天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数十家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能够为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务提供法律意见,提供企业的日常法律咨询,为企业完善法律审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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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什么?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4-11 11:30)    点击:311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什么?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换言之,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控制和支配的能力。

  对于正常人而言,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是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是完全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人。

   对于非正常的自然人(主要指精神病人和生理残疾人)而言,刑事责任年龄有以下三种规定:一、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 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二、完全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指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对社会造成 的危害,经法定程序确认的精神病人,应负刑事责任;三、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经法定程 序确认精神病人,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身体残病的人,刑罚只对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的刑事责任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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