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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多年从事律师实务工作,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愿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3036390020。专业领域:民法、合同法、公司法、国际经济法 执业理念:秉承专业法律知识和奉献精神,为委托人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承办过的案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若干件;重庆XX股份有限公司多条公交线路承包合同纠纷;重庆XX进出口公司涉外商品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几十件;冠名服务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合伙纠纷;借贷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纠纷;李某故意杀人案;王某强奸抢劫案;徐某诈骗案等近两百件案件。具有非常丰富的诉讼事务及非诉讼事务的处理经验,并且在处理诉讼及非诉讼事务过程中能够将优质的、专业的服务提供给委托人,能够得到委托人的高度认可。 曾先后担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重庆市畜牧总站、重庆市渝北区临时停车管理办公室、重庆市农业技术广播学校、重庆强盛教学设备厂、重庆华友劳务有限公司、重庆中天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数十家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能够为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务提供法律意见,提供企业的日常法律咨询,为企业完善法律审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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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怎么办?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4-02 12:40)    点击:220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怎么办?

  (一)如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正如前述,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期限,一般止于公司成立。也就是说,公司一旦成立,则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就终止了,有关公司设立与经营管理的相关事项,均应由公司章程予以规范。

  在现实生活中,公司章程大多是在公司设立协议之后签署的。根据法律文件的时间效力判断,也应当以公司章程为准。

  另外,公司设立协议是内部协议,除参与签约的股东之外,甚至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可能不知其内容。而公司章程是公开文件,我国《公司法》第97条、第98条还特别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必须公开披露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公开性,是为了有助于公司投资者、债权人以及交易对象可以了解公司的组织与运行,并据此做出判断。所以,对社会公众而言,章程的效力也必须高于公司设立协议。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公司设立之后,再以公司设立协议为依据而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追究股东出资义务、请求确认设立协议无效而解散公司等等,法院一般都不予以支持。

  (二)如公司章程中未规定的事项,股东在公司设立协议中予以约定的,该约定时签约的股东继续有效

  虽然,公司设立协议一般只约定设立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义务,但也有一些公司设立协议中会就公司的存续甚至今后解散的相关事项做出约定。这些约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又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则可以继续有效,但其法律效力仅局限在签约的股东之间。

  但是,对于《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条款,股东之间如需另行约定的,必须在章程中予以确定,公司设立协议不具备排除法律适用的效力。例如,《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南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公司章程中未作特别规定,则即使股东在公司设立协议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不能对抗该法律规定,即股东仍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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