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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多年从事律师实务工作,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愿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3036390020。专业领域:民法、合同法、公司法、国际经济法 执业理念:秉承专业法律知识和奉献精神,为委托人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承办过的案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若干件;重庆XX股份有限公司多条公交线路承包合同纠纷;重庆XX进出口公司涉外商品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几十件;冠名服务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合伙纠纷;借贷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纠纷;李某故意杀人案;王某强奸抢劫案;徐某诈骗案等近两百件案件。具有非常丰富的诉讼事务及非诉讼事务的处理经验,并且在处理诉讼及非诉讼事务过程中能够将优质的、专业的服务提供给委托人,能够得到委托人的高度认可。 曾先后担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重庆市畜牧总站、重庆市渝北区临时停车管理办公室、重庆市农业技术广播学校、重庆强盛教学设备厂、重庆华友劳务有限公司、重庆中天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数十家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能够为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务提供法律意见,提供企业的日常法律咨询,为企业完善法律审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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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3-18 11:43)    点击:312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

  导读: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那么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一方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呢?本文为您解读。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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