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康扬会
康扬会律师
重庆 沙坪坝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本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多年从事律师实务工作,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愿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3036390020。专业领域:民法、合同法、公司法、国际经济法 执业理念:秉承专业法律知识和奉献精神,为委托人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承办过的案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若干件;重庆XX股份有限公司多条公交线路承包合同纠纷;重庆XX进出口公司涉外商品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几十件;冠名服务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合伙纠纷;借贷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纠纷;李某故意杀人案;王某强奸抢劫案;徐某诈骗案等近两百件案件。具有非常丰富的诉讼事务及非诉讼事务的处理经验,并且在处理诉讼及非诉讼事务过程中能够将优质的、专业的服务提供给委托人,能够得到委托人的高度认可。 曾先后担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重庆市畜牧总站、重庆市渝北区临时停车管理办公室、重庆市农业技术广播学校、重庆强盛教学设备厂、重庆华友劳务有限公司、重庆中天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数十家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能够为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务提供法律意见,提供企业的日常法律咨询,为企业完善法律审查规程。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以撤销的理由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0-24 14:56)    点击:424

  家庭共同财产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夫妻离婚的,当然应当就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家庭共有关系解体时,对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一是采取实物分割的办法;二是采取变价分割的方式;三是作价补偿。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的理由应如何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理由规定为:“欺诈、胁迫等”。说明其并不仅限于欺诈和胁迫。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于离婚双方毕竟有过夫妻名份,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而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时对于“乘人之危”的认定,也应谨慎,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作出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产,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康扬会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公司法务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康扬会律师,康扬会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康扬会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0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康扬会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沙坪坝区律师 | 沙坪坝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康扬会律师主页,您是第140368位访客